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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玄民申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徐某、叶某甲与夏某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徐某,叶某甲,夏某

案由

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玄民申字第6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徐某,女,1949年7月21日生,汉族。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叶某甲,男,1945年3月1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叶某乙,男,1975年3月16日生。委托代理人严晓芸,南京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夏某,女,1971年1月24日生,汉族。再审申请人徐某、叶某甲因与被申请人夏某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玄少民初字第135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徐某、叶某甲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审 判 长  王翔飞审 判 员  李新庄代理审判员  孔亚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见习书记员  王 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