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玄民申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徐某、叶某甲与夏某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徐某,叶某甲,夏某
案由
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玄民申字第6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徐某,女,1949年7月21日生,汉族。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叶某甲,男,1945年3月1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叶某乙,男,1975年3月16日生。委托代理人严晓芸,南京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夏某,女,1971年1月24日生,汉族。再审申请人徐某、叶某甲因与被申请人夏某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玄少民初字第135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徐某、叶某甲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审 判 长 王翔飞审 判 员 李新庄代理审判员 孔亚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见习书记员 王 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