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刑初字第3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沙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沙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平刑初字第316号公诉机关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沙某,农民。1989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1991年12月6日刑满释放。1993年6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1999年9月24日刑满释放。2015年3月25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年5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平度市看守所。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公刑诉(2015)2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沙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洪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沙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23日16时许,被告人沙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平度市大泽山镇旋口村北侧村村通路时,被平度市公安局工作人员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沙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2mg/100ml。庭审中,公诉人讯问了被告人,宣读并出示了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查获经过,破案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通知书,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书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沙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建议在法定刑幅度内量刑。被告人沙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不持异议,并请求法院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23日16时许,被告人沙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平度市大泽山镇旋口村北侧村村通路时,被平度市公安局工作人员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沙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2mg/100ml。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书证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查获经过,破案经过,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到案的经过;2、户籍证明书,证实了被告人的身份情况;3、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通知书,证实了被告人的前科劣迹情况;4、机动车驾驶人、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了被告人无驾驶证、无车牌的信息情况;5、道路交通违法照片,证实了被告人被提取血样的经过和被查获时的现场情况;6、查询证明,证实被告人不是网上逃犯的情况。(二)被告人沙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其醉酒后在道路上驾车的犯罪事实。(三)平度市公安局乙醇检验报告,证实被告人沙某驾驶车辆时其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32mg/100ml。本院认为,被告人沙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应受刑罚的处罚。被告人沙某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该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适用法律得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沙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5月8日起至2015年7月7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刘文军人民陪审员 姜进生人民陪审员 刘焕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忠富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