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离刑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任兴文贪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兴文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离刑初字第3号公诉机关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任兴文,山西煤炭运销集团黄河物流汽运有限责任公司原经理。因涉嫌贪污罪经离石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4年10月21日被离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0日转取保候审。辩护人崔承宇,山西太初律师事务所律师。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检察院以离检公诉一刑诉(2014)3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兴文犯贪污罪,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离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任兴文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底至2013年11月任山西煤炭运销集团黄河物流汽运有限责任公司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采用少支多报手段,套取黄河汽运公司审车费9.5万元,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贪污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任兴文对公诉机关指控未持异议。辩护人意见,被告人在担任黄河汽运公司经理期间,有因公务开支费用,此费用应核减,被告人贪污数额不应认定为9.5万元。经审理查明,1、2012年年底,时任山西煤炭运销集团黄河物流汽运有限责任公司(黄河汽运)经理的被告人任兴文经手了改公司当年的50辆货运汽车在离石新源机动车检测站(新源)的年度审验。期间,被告人任兴文垫资5万元给其妻离石新源机动车检测站员工车小红作为审车费用,并告知车小红审车后开具9.5万元的审车报销票据用于黄河汽运账务多报销审车费用。车小红在明知审车费用只支付5万元的情况下,采用“阴阳”票(存根票据数额小,报销票据数额大)的手段,为被告人任兴文提供了9.5万元的报销票据。2013年5月21日,被告人任兴文用车小红提供的9.5万元的新源审车报销票据报账,从黄河汽运公司财务报销了9.5万元的审车费,虚构支出套取黄河汽运审车费用4.5万元并占为己有,用于个人日常开支。2、2013年11月7日,被告人任兴文以黄河汽运50辆货运汽车2013年度审验为由,从黄河汽运财务上借款10万元,其中5万元支付给车小红,用于50辆货车在新源的审车费用。审车后,任兴文同样告知车小红多开报销票据并提供10万元的新源审车报销票据用于公司财务多报销审车费用。车小红在明知审车费用只支付5万元的情况下,同样采用“阴阳”票的手段,为被告人任兴文提供了10万元的报销票据。之后任兴文虚构审车支出用车小红提供的10万元的票据报账,冲抵了之前的10万元借款,套取黄河汽运审车款5万元占为己有,并用于日常个人开支。2014年10月20日,被告人任兴文主动到离石区人民检察院投案。同年11月7日,被告人任兴文家属帮任兴文向离石区人民检察院退赃9.5万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1)山西煤炭运销集团黄河物流汽运有限责任公司证明、黄河物流关于任兴文等任免职务的通知、黄河物流员工基本情况登记表、黄河物流年薪制劳动合同书、晋煤销黄河物流字(2014)003号文件、黄河物流岗位服务协议、黄河物流任兴文2011年8月至2014年7月工资表;山西煤炭运销集团黄河物流汽运有限责任公司证明、黄河物流设立的相关材料、黄河物流股东变更及增资的相关材料;山西煤炭运销集团黄河物流汽运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祥光材料、黄河汽运变更登记时间的相关材料、黄河汽运股东变更登记时的相关材料、黄河汽运法人变更登记时的相关材料;离石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收款票据购领证、黄河汽运关于审车费用的情况说明、黄河汽运2013年11月7日100000元的借款及报销手续、2013年5月21日95000元上线审车费用报销手续、张文梅收据存根、区财政局收费中心核销的收费票据、黄河汽运关于货车的情况说明、吕梁市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情况说明及黄河汽运2012年、2013年机动车审验情况;黄河汽运财务正常报销及烟费支出、刘子云个人帐薄。刘子云补记任兴文赊账记录、刘子云情况说明;张子云情况说明、证明、本院反贪局关于任兴文投案情况说明、现金缴款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户籍证明;2、证人车小红、张文梅、孙立勤、刘子云、任鹏程、任赟、杨晋、刘海涛、刘秀红、王叶芳、张沛娟的证言。3、被告人任兴文的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能够证明本案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任兴文利用职务之便,采用少支多报、套取公款9.5万元占为己有,其行为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考虑被告人在庭审中认罪态度好,确有悔罪表现,其投案情节应认定为自首,且被告人案发后全部退赃,可从轻减轻处罚。经离石区司法局社区调查,同意对其监管,可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任兴文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长 王利平审判员 高福明审判员 刘润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霍丽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