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曹民初字第6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杨敬林、李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敬林,李魁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曹民初字第636号原告: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曹县青岛路中段路东。。法定代表人:贾复锋,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路文龙,该社所属梁堤头信用社信贷主管。被告:杨敬林,农民。被告:李魁,农民。原告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杨敬林、李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46元,减半收取523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程学军审 判 员 李兴华人民陪审员 张永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忠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