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浔执字第7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杨斌与杨超坚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斌,杨超坚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浔执字第701-1号申请执行人杨斌。被执行人杨超坚。本院于2013年4月16日作出(2013)浔民初字第1299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杨超坚所有的骏逸牌桂R×××××号小轿车一辆,现因被执行人杨超坚与申请执行人杨斌达成了和解协议,并按和解协议履行了全部还款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杨超坚所有的骏逸牌桂R×××××号小轿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庞 聪审判员 王锦荣审判员 何春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许新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