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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中法行终字第2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岗分局与陈书伟处罚类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岗分局,陈书伟,沃尔玛深国投百货有限公司深圳布吉大芬分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行终字第24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岗分局,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行政路8号。法定代表人曾志鸿,该分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曾文栋,该分局行政执法员。委托代理人陶琴,广东胜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书伟,男,汉族。原审第三人沃尔玛深国投百货有限公司深圳布吉大芬分店,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大芬村深惠公路旁龙吉大厦一至三层。负责人王晓洁,该分店店长。上诉人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岗分局因被上诉人陈书伟诉其行政处理决定一案,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4)深龙法行初字第29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期间,被上诉人陈书伟自愿书面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被上诉人陈书伟系原审原告,其向人民法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告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4)深龙法行初字第293号行政判决;二、准许被上诉人陈书伟撤回起诉。二审案件受理费共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上诉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惠奕审 判 员  陈 亮代理审判员  杨宝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袁 焘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