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都龙民初字第0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戴三林与周月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都龙民初字第0181号原告戴三林,居民。被告周月华,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戴三林与被告周月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戴三林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戴三林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三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戴三林负担。审 判 长 蒋为华代理审判员 张 玉人民陪审员 徐洪青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孙艺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