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埇执字第0115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周方义与吴长红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方义,吴长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宿埇执字第01153-1号申请执行人:周方义,男,汉族。被申请人:吴长红(虹),女,汉族。本院(2014)宿埇民一初字第040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吴长红在金融机构账户(卡号:62×××99、62×××43)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青代理审判员 张西勇代理审判员 赵 慧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曾晓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