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丰民(商)初字第859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北京紫光新锐自控技术有限公司与沈阳大润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紫光新锐自控技术有限公司,沈阳大润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商)初字第8593-1号原告北京紫光新锐自控技术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872462-7),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金沟河路15号1号楼1层。法定代表人任胜利,总经理。被告沈阳大润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号210100000002434),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东站街57-3号。法定代表人高世明,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紫光新锐自控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大润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紫光新锐自控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沈阳大润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账户存款266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紫光新锐自控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沈阳大润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二十六万六千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王淼淼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