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洞行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曾广成诉洞口县公安局确认公安行政行为违法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洞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洞口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广成,洞口县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洞行初字第16号原告曾广成,男,1986年3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雷少华,湖南湘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洞口县公安局,所在地洞口县洞口镇桔城路。法定代表人刘定湘,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尹翔,男,该局法制大队中队长。原告曾广成诉被告洞口县公安局确认公安行政行为违法纠纷一案,原告又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提出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没有违背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广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曾广成负担。审 判 长 匡宗云审 判 员 杨中德人民陪审员 邓联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唐静宜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