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法民初字第04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法民初字第04107号原告胡某某,男,1975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吴某某,女,1976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于2015年5月26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胡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胡某某承担。(已付)代理审判员 蔡鹏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小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