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充民初字第19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西充县示范幼儿园诉赵学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充县示范幼儿园,赵学敏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充民初字第1996号原告西充县示范幼儿园。法定代表人何玉芳。委托代理人陈参,四川源泉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被告赵学敏。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充县示范幼儿园诉被告赵学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充县示范幼儿园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充县示范幼儿园是在自愿的基础上提出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利益,意思表示真实,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充县示范幼儿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西充县示范幼儿园承担。审判员 叶腾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冯 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