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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渭北民初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王某与祁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渭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祁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渭北民初字第38号原告王某,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甘肃省xx县人,农民。被告祁某,绰号“样样便宜”,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甘肃省xx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祁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发现被告祁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罪被刑事拘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二)款“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中止执行,并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45元退还原告。审 判 长  黄兆新审 判 员  施得军人民陪审员  邹建兵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关永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