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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获民初字第9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崔民成诉刘士彪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获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民成,刘士彪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获民初字第929号原告崔民成,农民。被告刘士彪,农民。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崔民成诉被告刘士彪修理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崔民成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刘士彪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崔民成申请撤回对被告刘士彪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民成撤回对被告刘士彪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崔民成承担。审判员  贺雪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桑伟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