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获民初字第9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崔民成诉刘士彪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获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民成,刘士彪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获民初字第929号原告崔民成,农民。被告刘士彪,农民。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崔民成诉被告刘士彪修理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崔民成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刘士彪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崔民成申请撤回对被告刘士彪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民成撤回对被告刘士彪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崔民成承担。审判员 贺雪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桑伟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