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潭民催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无为营造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潭民催字第1号申请人无为营造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伟,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无为营造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3月2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上海农商银行湘潭县支行签发的票号3220005120102031的银行承兑汇票(出票日期贰零壹肆年壹拾壹月贰拾柒日,票面金额壹拾万元整,出票人湘潭忠煜金属加工有限公司,收款人醴陵市新美乐陶瓷厂)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无为营造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张飞兵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刘泽臣附本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