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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30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郭某与王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王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3065号原告郭某。委托代理人李建振,保定市新市区建设南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案由:变更抚养关系本院受理的原告郭某诉被告王某为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郭某负担。审 判 长  李志军审 判 员  王 梅代理审判员  杨 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郑亚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