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富法执字第3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顾某某与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顾某某,邴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富法执字第355号申请执行人顾某某,女,1972年7月6日出生,汉族,富拉尔基区发电厂尾水电站工人,住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富江康城。被执行人邴某某,男,1970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富拉尔基区燃料分厂工人,住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幸福街道。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顾某某与被执行人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顾某某于2015年5月26日依据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13)富民初字第26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邴某某协助办理富江康城15号楼1门302室更名过户,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房屋管理部门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和执行裁定书,将房屋更名过户于顾某某,此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15)富民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占录审判员  王宏伟审判员  朱喜钧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杜宇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