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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邯市民一终字第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许云峰与杨建江、刘风霞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建江,许云峰,刘风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邯市民一终字第1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建江。委托代理人索清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云峰。原审被告刘风霞,系上诉人杨建江的妻子。上诉人杨建江因与被上诉人许云峰及原审被告刘风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2013)峰民初字第29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杨建江及其委托代理人索清源、被上诉人许云峰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刘风霞经合法传唤,未出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法院送达程序不合法,致使违法缺席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2013)峰民初字第298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陈建英审 判 员  杨海山代理审判员  冯 雪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常新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