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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中民一终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符元丁与欧汉军、许云芳及许燕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符元丁,欧汉军,许云芳,许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中民一终字第4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符元丁,男,1979年11月20日出生,土家族,农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欧汉军,男,1971年11月5日出生,土家族,本科文化,居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云芳,女,1972年8月25日出生,土家族,高中文化,居民。原审被告许燕,女,1985年7月7日出生,土家族,居民。本院在审理上诉人符元丁与被上诉人欧汉军、许云芳及原审被告许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符元丁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14070元,减半收取7035元,由上诉人符元丁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郭 辉代理审判员 向 源代理审判员 全建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晓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