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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阜城民初字第007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顾育菖、陆长飞与谢亮亮、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宁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育菖,陆长飞,谢亮亮,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宁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城民初字第00728号原告顾育菖,市民。原告陆长飞,市民。被告谢亮亮,市民。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宁支公司,住所地阜宁县阜城镇城河路7号。负责人王德春,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顾育菖、陆长飞与被告谢亮亮、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宁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顾育菖、陆长飞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顾育菖、陆长飞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育菖、陆长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顾育菖、陆长飞负担(原告已预交200元)。代理审判员  朱丽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于 绘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