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五峰行非审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2015)鄂五峰行非审字第00004号裁定书
法院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五峰红票湾煤矿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五峰行非审字第00004号申请执行人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孟凡虎,局长。被执行人:五峰红票湾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地址:五峰土家族自治县采花乡栗子坪村*组。法定代表人:张传华,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要求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五峰红票湾煤矿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的行政处理(五人社监理(2015)1号)决定:1、支付工人工资520581.54元;2、退还工人押金14717元;3、支付龚良翠30000元(邓某某剩余工亡补助)。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查明被执行人存在拖欠采花乡红票湾煤矿工人工资、工人押金、邓某某工亡补助共计565298.54元的行为。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5年1月20日给被执行人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期限改正指令书》(五人社监令字(2015)001号),责令被执行人在2015年1月24日前按照规定支付采花乡红票湾煤矿工人工资、工人押金、邓某某工亡补助共计565298.54元,但被执行人逾期未支付,构成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拒不改正的违法行为。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2015年1月27日向执行人下达了《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五人社监先告(2015)01号)。被执行人在收到该处理决定书后在规定期限内既未申请复议、也未向法院起诉,亦未履行处理决定。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对被执行人五峰红票湾煤矿有限责任公司作出的五人社监理(2015)1号行政处理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现该行政处理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法应予执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执行申请人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五人社监理(2015)1号行政处理决定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志立审判员 郭建军审判员 唐 亮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胡卫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