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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民初字第25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李某与姜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姜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2553号原告李某,男,1975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委托代理人丁金泉,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告姜某,女,1978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姜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经本院调解,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路继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佳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