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桥民初字第13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桥民初字第1398号原告王某某被告杨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智永肖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安丽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