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洛民终字第3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上诉人焦某某与被上诉人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焦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洛民终字第38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焦某某,女,1971年10月15日生,汉族,农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男,1970年11月6日生,汉族,。上诉人焦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2014)洛龙民初字第14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审理中,上诉人焦巧霞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焦某某提出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焦某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受理费150元,由上诉人焦巧霞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裴文娟审判员 姬秋萍审判员 黄兴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徐笑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