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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洛民终字第3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上诉人焦某某与被上诉人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焦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洛民终字第38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焦某某,女,1971年10月15日生,汉族,农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男,1970年11月6日生,汉族,。上诉人焦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2014)洛龙民初字第14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审理中,上诉人焦巧霞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焦某某提出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焦某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受理费150元,由上诉人焦巧霞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裴文娟审判员  姬秋萍审判员  黄兴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徐笑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