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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颍民一初字第014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李某与黄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黄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颍民一初字第01412号原告李某,男,199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黄某,男,1971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黄来平,女,1993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黄某、黄来平为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5元,减半收取112.5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刘翔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万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