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东商诉保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江苏磐石担保有限公司与徐勤昆追偿权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磐石担保有限公司,徐勤昆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东商诉保字第00004号申请人江苏磐石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为东海开发区富华东路301号。法定代表人崔海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成兴明,1977年1月13日,系江苏磐石担保有限公司副经理。被申请人徐勤昆,男,1988年3月2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21988********,汉族,住东海县牛山街道中华路**号钱塘·玉景园******号。申请人江苏磐石担保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徐勤昆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徐勤昆所有的位于南京市栖霞区环陵路99号紫园27栋二单元103室(房产丘权号879160-V111-4号)房产一套予以查封。申请人已提供相应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徐勤昆所有的位于南京市栖霞区环陵路99号紫园27栋二单元103室(房产丘权号879160-V111-4号)房产一套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准许,不得买卖、过户、租赁、毁损等。申请人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起诉时应一并提交本裁定书),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三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董玉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哲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