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巴民初字第002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冯某某与姚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某,姚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巴民初字第00240号原告冯某某,女,初中文化,农民。被告姚某某,男,小学文化,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某诉被告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某某以需要与被告姚某某协商处理离婚事宜为由,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冯某某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冯某某承担。审判员 刘晨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樊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