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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镇巴民初字第002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冯某某与姚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某,姚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巴民初字第00240号原告冯某某,女,初中文化,农民。被告姚某某,男,小学文化,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某诉被告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某某以需要与被告姚某某协商处理离婚事宜为由,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冯某某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冯某某承担。审判员  刘晨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樊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