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花民二初字第00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窦本云与黄治林、撒彦霖借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窦本云,黄治林,撒彦霖
案由
借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花民二初字第00181号原告:窦本云,男。被告:黄治林,男。被告:撒彦霖,女。本院受理的原告窦本云诉被告黄治林、撒彦霖借用合同纠纷一案,在立案受理时确定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应当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刘明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 雯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