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相民保字第00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张晴晴与赵红梅、淮北市龙威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晴晴,赵红梅,淮北市龙威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相民保字第00125号申请人:张晴晴,女,汉族,1987年9月1日出生,住淮北市相山区。被申请人:赵红梅,女,汉族,1981年10月20日出生,住淮北市相山区。被申请人:淮北市龙威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北市相山区。法定代表人:赵红梅,总经理。申请人张晴晴与被申请人赵红梅、淮北市龙威置业有限公司因民间借贷发生纠纷。申请人张晴晴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赵红梅、淮北市龙威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0万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并由安徽省金福达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相应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晴晴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赵红梅、淮北市龙威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0万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后三十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提出的,本院将依法解除对被申请人财产的查封或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代志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项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