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泉执字第14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高世华与冯万英、黄竹根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世华,黄竹根,冯万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泉执字第141-1号申请执行人高世华。被执行人黄竹根。被执行人冯万英。申请执行人高世华与被执行人罗德河债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龙泉民初字第19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黄竹根、冯万英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高世华于2014年12月24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黄竹根、冯万英支付申请执行人高世华案款共计204676元及相应利息。但被执行人黄竹根、冯万英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黄竹根、冯万英成都市龙泉驿区房屋一套,因本院系轮后查封且有抵押权,暂不宜处置。同时在本区车辆管理所及部分银行均未能查找到二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高世华也未能提供二被执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此次执行标的总额为人民币204676元及相应利息,现被执行人黄竹根、冯万英尚欠申请执行人高世华204676元及相应利息。二、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龙泉民初字第192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黄竹根、冯万英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高世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皓常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东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