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习民初字第12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桃林乡丰河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李广金、廖重阳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习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桃林乡丰河村村民委员会,李广金,廖重阳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习民初字第1224号原告桃林乡丰河村村民委员会地址:桃林乡丰河村委托代理人周良、周健康,系该村村民。被告李广金,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贵州省习水县人。系桃林乡政府工作人员。被告廖重阳,男,汉族,贵州省习水县人。本院受理原告桃林乡丰河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李广金、廖重阳物权保护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桃林乡丰河村村民委员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桃林乡丰河村村民委员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桃林乡丰河村村民委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桃林乡丰河村村民委员负担。审判员 冯开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友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