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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扬开商初字第1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江苏帅天电气有限公司与镇江市清安电器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帅天电气有限公司,镇江市清安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开商初字第190号原告:江苏帅天电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磊。被告:镇江市清安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世清。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帅天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镇江市清安电器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通知而未按规定足额预纳诉讼费,依照《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吴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林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