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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泸定民初字第2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韩明禄与王志林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明禄,王志林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泸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泸定民初字第222号原告韩明禄,男,藏族,47岁,住四川省泸定县。被告王志林,男,汉族,41岁,住四川省泸定县原告韩明禄诉被告王志林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袁贤琴独任审理,原告韩明禄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明禄撤回起诉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明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韩明禄负担。审判员  袁贤琴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海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