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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榕民保字第3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六一支行与福州镀金贸易有限公司、陈永加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诉讼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六一支行,福州镀金贸易有限公司,陈永加,卢珠妹,王茂胜,黄云春,蔡瑞娟,林本胜,林光增,王云娟,陈钦,江雄,陈凤珠,李俪,陈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榕民保字第373号原告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六一支行,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负责人陈传瑛,行长。委托代理人郭奕芬、林茜,福建海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州镀金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法定代表人江雄。被告陈永加,男,汉族,1952年2月8日出生,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卢珠妹,女,汉族,1957年6月3日出生,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王茂胜,男,汉族,1979年6月22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平市。被告黄云春,女,汉族,1984年7月28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平市。被告蔡瑞娟,女,汉族,1965年4月16日出生,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林本胜,男,汉族,1963年4月24日出生,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林光增,男,汉族,1967年4月16日出生,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王云娟,女,汉族,1971年3月2日出生,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陈钦,女,汉族,1984年10月31日出生,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江雄,男,汉族,1965年3月27日出生,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陈凤珠,女,香港居民,1962年12月14日出生,现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李俪,女,汉族,1987年5月4日出生,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陈涛,男,香港居民,1987年2月3日出生,住香港特别行政区。本院受理原告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六一支行与被告福州镀金贸易有限公司、陈永加、卢珠妹、王茂胜、黄云春、蔡瑞娟、林本胜、林光增、王云娟、陈钦、江雄、陈凤珠、李俪、陈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冻结十四被告名下价值人民币3619681.01元的银行存款或财产,并以自己的财产进行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对十四被告依法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提供相应的担保,其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福州镀金贸易有限公司、陈永加、卢珠妹、王茂胜、黄云春、蔡瑞娟、林本胜、林光增、王云娟、陈钦、江雄、陈凤珠、李俪、陈涛名下价值人民币3619681.01元的银行存款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郑秀琴代理审判员  谢 芬代理审判员  吕德快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施铃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