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博民界初字第000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原告鲁在学与被告程可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在学,程可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博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民界初字第00037号原告鲁在学(曾用名鲁双),男,1956年2月21日出生。被告程可亮,男,1979年10月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鲁在学与被告程可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鲁在学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鲁在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为25元,由原告鲁在学负担。审判员 毕琼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路莉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