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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博民界初字第000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原告鲁在学与被告程可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在学,程可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博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民界初字第00037号原告鲁在学(曾用名鲁双),男,1956年2月21日出生。被告程可亮,男,1979年10月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鲁在学与被告程可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鲁在学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鲁在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为25元,由原告鲁在学负担。审判员  毕琼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路莉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