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普中刑执字第4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梅翠盗窃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普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梅翠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二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普中刑执字第472号罪犯梅翠,男,1988年4月20日出生,哈尼族,初中文化,云南省江城县人,捕前住该县,现在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本院于2011年8月12日作出了(2011)普中刑初字第206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梅翠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刑期自2010年12月17日起至2022年12月1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梅翠服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2011年12月7日,罪犯梅翠送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罪犯梅翠在服刑改造期间,因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4年5月27日作出(2014)普中刑执字第470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梅翠减刑6个月(刑期至2022年6月16日止)。执行机关云南省普洱监狱于2015年5月4日以(2015)普狱减字第472号减刑建议书,提请本院对罪犯梅翠减刑八个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云南省普洱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耀武、��晓东,执行机关云南省普洱监狱工作人员李云宏、杨莉文出庭履行职务,罪犯梅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梅翠在执行机关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改造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2014年4月至2015年3月获记表扬2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云南省普洱监狱提供、经法庭查证属实的罪犯梅翠的表扬审批表、超分记录和罪犯梅翠个人思想总结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梅翠因家庭经济困难,无力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附加刑罚金人民币20000元。此事实有罪犯居住地云南省江城县曲水镇田心村村民委员会的证明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梅翠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罪犯梅翠在考核周期,获记表扬2个,可以减刑八个月。罪犯梅翠因经济困难,无能力履行生效判决确��的附加财产刑,可正常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梅翠减刑八个月(刑期至2021年10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廖天宏审判员 张劲松审判员 尚玉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谢 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