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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沾下商初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杜发亮与徐占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发亮,徐占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沾下商初字第34号原告杜发亮,男,住滨州市滨城区。被告徐占滨(又名徐占彬),男,住滨州市沾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杜发亮诉被告徐占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杜发亮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原告放弃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杜发亮负担。审判员  孙民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晓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