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端法执字第4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2015)肇端法执字第444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肇端法执字第44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建设二路。被执行人:陈灶基,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四会市贞山区金星村委会。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与被执行人陈灶基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2014)肇端法民四初字第7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陈灶基逾期未履行上述判决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查,被执行人陈灶基目前无财产可供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肇端法执字第444号案件本次执行。上述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本案可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黄 坤 朝审判员 郭锦代理审判员杨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伍 明 宇第2页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