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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都民初字第008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刘某与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井桂,唐连兵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都民初字第00866号原告刘井桂,居民。委托代理人徐XX、沈XX。被告唐连兵,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井桂与被告唐连兵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井桂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井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刘井桂负担。审 判 员 徐德群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嵇晓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