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澄刑初字第008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沈某甲、沈某乙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甲,沈某乙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澄刑初字第00835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沈某甲,农民。2011年6月因赌博被江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五百元;2012年11月因赌博被江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五百元。2015年1月4日因本案被抓获,次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3日由该局取保候审。2015年5月8日由本院决定逮捕,同月11日由江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江阴市看守所。被告人沈某乙,无业。2015年1月4日因本案被抓获,次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以澄检诉刑诉(2015)6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某甲、沈某乙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经审查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沈某甲、沈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沈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在江阴市青阳镇旌阳北路268号战国策火锅店二楼百花厅开设赌场,并纠集被告人沈某乙为赌场望风。被告人沈某甲、沈某乙于2015年1月1日至1月4日在上述地点开设赌局4场,被告人沈某甲纠集赌客、在赌场抽头,被告人沈某乙在楼下望风,共抽头获利人民币13500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1、被告人沈某甲于2015年1月1日晚上,在江阴市青阳镇旌阳北路268号战国策火锅店二楼百花厅内开设赌局1场,被告人沈某甲负责纠集赌客、在赌场抽头,被告人沈某乙负责在楼下为赌场望风,共抽头获利人民币1000元。2、被告人沈某甲于2015年1月2日下午至晚上,在上述同样地点开设赌局1场,被告人沈某乙在楼下为赌场望风,被告人沈某甲共抽头获利人民币5000元。3、被告人沈某甲于2015年1月3日下午至晚上,在上述同样地点开设赌局1场,被告人沈某乙在楼下为赌场望风,被告人沈某甲共抽头获利人民币7000元。4、被告人沈某甲于2015年1月4日下午,在上述同样地点开设赌局1场,被告人沈某乙在楼下为赌场望风,被告人沈某甲共抽头获利人民币500元。综上,被告人沈某甲非法获利人民币13500元。另查明,2015年1月4日15时许,青阳派出所接信息员提供线索称:有人在江阴市青阳镇旌阳北路268号战国策火锅店二楼赌博,民警赶赴现场将涉嫌赌博的刘某、沈某甲、沈某乙等人抓获。经查,沈某甲系赌场的开设者,沈某乙系赌场望风者。经审讯,被告人沈某甲、沈某乙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沈某甲人民币5045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沈某甲、沈某乙多次供述在卷,其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情况说明、收缴物品清单、一般缴款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张某甲、张某乙、王某、刘某、薛某甲、冯某、薛某乙、叶某、张某丙、吴某、薛某丙、张某丁、阮某、何某、沈某丙等人的证言笔录,江阴市公安局制作、拍摄的行政强制措施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资料,刑事案件侦破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甲、沈某乙以营利为目的,共同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沈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予以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沈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当庭自愿认罪,综合上述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沈某甲、沈某乙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沈某乙的犯罪情节、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结合调查评估意见书,可以宣告缓刑。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沈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15年5月11日起至2015年7月1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10日内一次性缴纳)。二、被告人沈某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10日内一次性缴纳)。三、追缴被告人沈某甲违法所得计人民币13500元(包括公安机关扣押的5045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1份,副本2份。审判员 庄建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丽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