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10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原告赵运娥与被告姜灏、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运娥,姜灏,中国长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1025号原告赵运娥,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被告姜灏,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潍坊市昌邑市。被告中国长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潍坊市潍城区福寿西街19号。代表人崔晓莹,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运娥与被告姜灏、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运娥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运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运娥负担。审判员 张立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娟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