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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麦民一初字第5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曹彦军诉韩惠萍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彦军,韩惠萍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麦民一初字第584号原告曹彦军,男,生于19xx年xx月xx日,汉族,天水市麦积区人,农民,住天水市麦积区元龙镇元龙村xx号。被告韩惠萍,女,生于19xx年xx月xx日,汉族,天水市麦积区人,职业、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彦军与被告韩惠萍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曹彦军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审查,原告曹彦军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彦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曹彦军负担,退还原告曹彦军150元。代理审判员 蒲 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喜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