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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民初字第035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原告古金锋诉被告张富长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古金锋,张富长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九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长民初字第03548号原告古金锋,男,1981年7月19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金伟,长葛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富长,男,1965年5月15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书选,河南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古金锋诉被告张富长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0日受理,2015年3月12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古金锋及其委托代理人王金伟、被告张富长的委托代理人王书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古金锋诉称:2014年5月13日,被告承诺在其本村村委会土地建房,并承诺将所建房屋租赁给原告使用,当日,原告支付给被告租赁费3万元,被告向原告出具收据一份。后被告未承建租赁房屋,使原告无法达到租赁合同的预期目的,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被告双倍返还定金6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请求判决被告双倍返还定金1万元,租金2万元。被告张富长辩称:原告交付租房定金后,不租赁被告房屋,系原告违约,原告无权要求被告返还定金。原告提供以下证据支持其主张:2014年5月13日收据一份,证明被告收到原告租房定金3万元。被告张富长提供以下证据支持其辩解:1、诉争房屋照片5张,证明被告在原告交付定金后积极承建房屋,该房位于樊楼村,房屋面积1040平方米,每平方米90元,总花费196000元,房屋建成后,原告未依约承租,房屋一直空闲至今;2、照片一张,证明原告未依约承租诉争房屋,而是承租了和尚桥镇蒋庄村4组郑水现的厂房;3、证人李某某证言,证明2014年5月份,被告张富长找到其本人,向其预支3万元建房材料款,6月中旬房屋建成;4、证人郑某某证言,证明其原来租郑红现的厂房做玻璃生意,2014年6月20日,其从所租房屋搬出,郑水现将厂房租给一个修瓷的,后从厂房路过时,见到过原告古金锋。经庭审质证,对于原告提供证据的质证意见是:被告对该证据的真实合法性及证明内容无异议。对于被告提供的证据1,原告提出该组证据不能证明被告在约定时间、地点承建了租赁房屋;证据2,原告提出因被告违约,没有按时向原告交付房屋,原告才租了郑水现的房子;证据3,原告提出证人陈述部分不属实,建房时原告两三天去一趟工地,房子不是6月份建成的,是年底建好的;证据4,原告提出证人陈述不属实,原告不是6月份承租郑水现的厂房,而是在2014年5月底承租的。经审核,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原则,本院对其真实合法性予以确认。被告张富长提供的证据1、2的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对证据3所证明的被告建成租赁房屋的事实及证据4所证明的原告另租案外人郑水现厂房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根据以上有效证据,结合庭审,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4年原告古金锋与被告张富长协商:被告张富长在樊楼村建造钢结构厂房,由原告古金锋承租,用于做修瓷生意,双方口头约定年租金5万元,租赁期限3年。2014年5月13日,原告古金锋交付被告张富长租房定金30000元。2014年5月底,原告古金锋另租案外人郑水现的厂房使用。被告张富长将厂房建成后,原告古金锋未承租使用。原告认为被告没有按时向原告交付承租房屋,构成违约,请求双倍返还定金1万元,租金2万元。本院认为:本案原、被告双方未明确约定租赁房屋交付时间,原告交付被告定金后,被告即开始建造厂房,建成后,原告未依约承租,而于2014年5月底另租案外人郑水现的厂房。原告无证据证明被告没有按时交付房屋及原告交付的3万元当中1万元为定金、2万元为租金的事实,且原、被告口头约定年租金5万元,租赁期限3年,被告收取原告租房定金3万元,没有超出法律规定,因此,原告诉称被告违约,被告应双倍返还定金1万元、2万元租金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九条、第九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古金锋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0元,由原告古金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翠琴人民陪审员  孟清坡人民陪审员  王五周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 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