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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益赫执字第1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05

案件名称

夏友云与陈俊帆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友云,陈俊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益赫执字第146号申请执行人夏友云。被执行人陈俊帆。本院在执行夏友云与陈俊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陈俊帆已履行部分义务,暂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2014)益赫民二初字第77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卫恩审判员  吴连保审判员  张 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龚殿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