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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连东执字第022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盛龙、段连俊等民事裁定书(2)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盛龙,段连俊,杨良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连东执字���02287号申请人盛龙。被执行人段连俊。被执行人杨良军。申请执行人盛龙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东民初字第191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与申请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东民初字第191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若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 梅执行员 侍海洲执行员 任洪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谢敏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