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昭中刑执字第7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李才东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昭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才东
案由
抢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昭中刑执字第713号罪犯李才东,男,生于1989年8月10日,回族,云南省会泽县人,现在昭通监狱服刑。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8日作出(2013)会刑初字第26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才东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执行至2016年1月9日止。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昭通监狱于2015年4月27日提请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量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才东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并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4年1月至2015年2月的考核中获记表扬2次。上述事实,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李才东的罪犯考核登记表、月考核分表、考核奖扣分日记载表、月考核累计分表、罪犯表扬审批表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李才东在刑罚执行期间,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才东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执行至2015年7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葛芝毅审 判 员 李 燕代理审判员 张 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霍晨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