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鼓民初字第5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赵某甲与开封市供水总公司、河南省电力公司开封供电公司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甲,开封市供水总公司,河南省电力公司开封供电公司
案由
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鼓民初字第513-1号原告赵某甲。法定代理人赵某乙。被告开封市供水总公司。被告河南省电力公司开封供电公司。原告赵某甲诉被告开封市供水总公司、河南省电力公司开封供电公司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根据本案案情,不适合使用简易程序审理,需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赵 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晓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