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执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李魏平与刘燕离婚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魏平,刘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平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36号申请执行人李魏平,男,生于1983年4月6日,汉族,农民,住平武县。被执行人刘燕,女,生于1987年2月2日,汉族,农民,住绵阳市游仙区。本院在李魏平申请执行刘燕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刘燕现外出务工,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财产,李魏平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本院(2012)平民初字第55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的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光伟审判员 杜 宁审判员 赵林乾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斯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