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汶执字第3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马国伟诉王国栋、尹阳超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汶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汶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国伟,王国栋,尹阳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汶执字第315号申请执行人:马国伟,男,1985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王国栋,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尹阳超,女,汉族,居民。马国伟诉王国栋、尹阳超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4)汶民一初字第243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马国伟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义务,经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马国伟诉王国栋、尹阳超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爱国审判员  高 峰审判员  李继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渠修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