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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资诉中保字第8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原告宋拥军与被告赵光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宋拥军,赵光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资诉中保字第88-1号原告宋拥军。被告赵光云。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拥军与被告赵光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保全,要求查封被告的湘Lxxx**号别克车一辆,以及冻结被告在资兴市云林矿业有限公司的股份21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申请保全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的湘Lxxx**号别克车一辆、冻结被告在资兴市云林矿业有限公司的股份21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 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朱承翔 微信公众号“”